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查询
人民
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1.领导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2.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3.代表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5.领导检察官开展工作,依法对重大办案事项作出决定;6.主持或参加本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7.主持或参加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会议,领导本院检察官的考核工作;8.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人民
人民法院负责人
1.领导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参加案件审判时,担任审判长,主持法庭审判;2.领导本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3.代表人民法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依法提请任免其他审判人员的法律职务;5.主持或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6.主持或参加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评议和考核;7.主持研究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有关工作和法院队伍管理工作、法院行政与后勤工作;8.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